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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南职教中心关于做好“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2017-07-24 05:34:52 来源: 作者:德育处 【 】 浏览:886次 评论:0
各专业部:
   今年4月15日是我国第三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切实增强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根据区教育局文件精神,拟在本周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题
   今年的主题为“开拓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新局面”
   二、活动内容
   1、各专业部组织各班召开主题班会,宣传《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内容,并将些次主题教育活动与月初的军训活动、国防教育进行衔接,注重系统性。
   2.学校电视台利用德育大课堂时间播放相关视频内容,各专业部、各班级组织学生认真收看,并展开讨论,人人谈感想。
   3.将国家安全教育与日常的教育教学相结合,加强学生国家安全意识的培养。
   三、活动要求
   1.各专业部、各位班主任教师要高度重视本次宣传活动,在培养学生国家安全意识的同时,不断提高教师的国家安全形势的紧迫感。
   2.按照学校周工作安排,做好布署,及时开展相关活动。
   3.注重活动效果的提升,各专业部、各班级在活动开展结束后,要加强讨论、分享。

 2018年4月13日


 
附件1

《国家安全法》专家解读

   亮点一: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国家安全法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中央的决策就是为了应对国家面临的安全挑战,将总体国家安全观法律化、制度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是制定新的国家安全法的目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国务院法制办国防政法司司长吴浩:国家安全形势的发展变化需要我国制定一部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律。国家安全法涵盖了国家安全各个领域的内容,很多都是原则性规定,重点解决国家安全各领域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亟待立法填补空白的问题,同时为今后制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预留了空间。
   亮点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此次通过法律重申经济安全审查监管这一制度,为以后修改、完善经济安全审查措施奠定了法律基础。
   亮点三:确保文化安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所法治战略研究部主任李忠:我们的文化安全既不是文化锁国、限制言论自由,也不是我们不再对其他国家开展文化交流,我们要继续开展平等对话,在这个过程中丰富中华文明,给全人类做贡献。
   亮点四: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这部法第一次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这一概念,这可以理解为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体现、延伸和反映。
   亮点五:为太空、深海和极地等新型领域国家安全提供法律支撑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中国作为一个大国,人口占世界六分之一,批准和加入了关于这些新型领域的一些国际公约,中国有权也有义务履行公约义务,对这些领域进行探索开发,造福全人类。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也有权依法保障自身的相关活动、资产和人员的安全。
附件2
   《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是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网、化解网络风险的法律重器,是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网络安全法》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制度化,并为将来可能的制度创新做了原则性规定,为网络安全工作提供切实法律保障。本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特别关注:
   一、《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网络空间主权原则。《网络安全法》第1条“立法目的”开宗明义,明确规定要维护我国网络空间主权。网络空间主权是一国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中的自然延伸和表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是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覆盖国与国交往各个领域,其原则和精神也应该适用于网络空间。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第2条明确规定《网络安全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这是我国网络空间主权对内最高管辖权的具体体现。
   第二,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进。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必须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实施。《网络安全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既要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又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做到“双轮驱动、两翼齐飞”。
   第三,共同治理原则。网络空间安全仅仅依靠政府是无法实现的,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技术社群和公民等网络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网络安全法》坚持共同治理原则,要求采取措施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政府部门、网络建设者、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行业相关组织、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社会公众等都应根据各自的角色参与网络安全治理工作。
   二、《网络安全法》提出制定网络安全战略,明确网络空间治理目标,提高了我国网络安全政策的透明度
   《网络安全法》第4条明确提出了我国网络安全战略的主要内容,即: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第7条明确规定,我国致力于“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这是我国第一次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向世界宣示网络空间治理目标,明确表达了我国的网络空间治理诉求。上述规定提高了我国网络治理公共政策的透明度,与我国的网络大国地位相称,有利于提升我国对网络空间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促成网络空间国际规则的出台。
   三、《网络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完善了网络安全监管体制
   《网络安全法》将现行有效的网络安全监管体制法制化,明确了网信部门与其他相关网络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第8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这种“1+X”的监管体制,符合当前互联网与现实社会全面融合的特点和我国监管需要。
   四、《网络安全法》强化了网络运行安全,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网络安全法》第三章用了近三分之一的篇幅规范网络运行安全,特别强调要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那些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系统和设施。网络运行安全是网络安全的重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则是重中之重,与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为此,《网络安全法》强调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负有更多的安全保护义务,并配以国家安全审查、重要数据强制本地存储等法律措施,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五、《网络安全法》完善了网络安全义务和责任,加大了违法惩处力度
   《网络安全法》将原来散见于各种法规、规章中的规定上升到人大法律层面,对网络运营者等主体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做了全面规定,包括守法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义务,诚实信用义务,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监督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等,并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等章节中进一步明确、细化。在“法律责任”中则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加大了处罚力度,有利于保障《网络安全法》的实施。
   六、《网络安全法》将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措施制度化、法制化
   《网络安全法》第五章将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明确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建立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这为建立统一高效的网络安全风险报告机制、情报共享机制、研判处置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深化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实现全天候全方位感知网络安全态势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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